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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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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金融詐騙的主要類型
(一)集資詐騙
集資詐騙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非法向社會公開募集較大數額資金,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的違法行為。一般表現為,行為人虛構客觀上并不存在的企業或者企業發展計劃,而且是對投資者具有誘惑力的投資少、見效快、收益高的所謂的項目,是金融詐騙罪的一種。
集資詐騙罪具有詐騙手段特殊性、行為方式特殊性、被騙對象具有公眾性和廣泛性的特點。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后,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占有,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嚴重者甚至傾家蕩產、血本無歸。集資詐騙罪性行為是以集資的面目擠入合法資金市場的,往往集資規模大、人員多,資金兌付比例低,處置難度大,容易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侵犯國家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共財務的所有權,嚴重影響社會安定。
(二)保險詐騙
隨著我國保險事業的迅速發展,一種較新型的金融詐騙——保險欺詐事件時有發生。保險詐騙是指以非法獲利保險金為目的,采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編造未發生的保險事故、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或者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方法,違反保險法規,利用保險制度上的一些漏洞,騙取保險金,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就是保險詐騙活動。
保險欺詐敗壞社會風氣,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給國家財產和他人生命財產造成威脅,為社會治安增添了許多不安定因素,造成了極大地社會危害,同時嚴重危害了保險業的發展、危害了人民所享有的保險福利,給國家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三)網絡詐騙
隨著經濟的發展,網銀、手機銀行、電話銀行等金融服務方式在為金融消費者帶來更大的便利性和更高效率的同時,也成為金融詐騙的“重災區”。網絡詐騙犯罪成為金融服務領域中的“負產品”,即網絡犯罪者借助網絡、利用數字化工具,適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誘使網絡使用者提供姓名、身份證號、信用卡號、銀行卡號、網絡密碼或者其他私密信息,并利用這些私密信息進行詐騙或者其他犯罪活動,騙取財產的案件。
隨著互聯網的告訴發展,各種各樣的騙子漸漸地認識到網絡這一虛擬空間存在著豐富的可利用的詐騙資源,網絡詐騙案件呈高發態勢,給社會帶了巨大的危害,給互聯網安全和社會穩定帶來了很大的沖擊,給受害者帶來了嚴重的損失,加之此類案件取證困難,直接影響了打擊力度。
(四)電話詐騙
電話詐騙即犯罪分子借助于手機、固定電話、等通信工具實施的非接觸式的詐騙犯罪。隨著科技和經濟的高速發展,電話詐騙現已蔓延全國,常見的詐騙手段多達幾十余種,例如虛假中獎、短信打款、電話欠費、購車退稅等等。犯罪分子一般采用冒充受害者的親戚、同學或朋友,通過套話騙取受害者的信任。例如先撥通受害者電話,與受害者進行簡單溝通,利用受害者缺乏防范意識的心理,在受害者處取得信任獲得好感,進而編造謊言,向受害者借錢,讓受害者匯錢到指定的賬戶。
犯罪分子通常準備充分,會精心編制固定操作流程,充分收集受害人的資料并對詐騙過程進行編排,假借名義,尋機騙人,從而獲得非法利益,使人民群眾蒙受了很大的財產損失,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
近幾年以來,金融詐騙犯罪所涉及的金額增多、觸及的領域擴大,造成的損失越來越嚴重,令人觸目驚心,不僅給人民群眾造成了損失,也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損失。2015年獵頭網站收到的有效理賠申請的網絡詐騙舉報總金額達1.27億元人民幣,人均損失超過5 000元,在2015年上半年央行更是破獲了涉案金額高達8 000余億元人民幣的洗錢案件。
(二)犯罪分子增多、內外勾結、團伙作案
從近幾年破獲的金融詐騙案件可以看出,參與犯罪的人員越來越多,并與景榮服務機構內部人員勾結屢見不鮮,團伙作案占據主體。由于金融行業所具有的專業性、復雜性特點,作案需團伙配合,很多重大案件內外勾結,行業內部人員參與其中。
(三)作案手段多變、智能化、科技化
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金融詐騙手段由線下轉換為線上,由原始的偽造變為利用高科技技術手段,手機、電腦都是他的作案工具。
(四)危害嚴重,損失巨大
金融詐騙的危害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人民的財產權益,給國家經濟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
(2)對金融服務行業的聲譽、資金、發展趨勢造成一巨大的影響;
(3)擾亂了金融秩序、經濟形勢,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4)對我國的國家經濟安全帶來了一定的干擾,對社會有一定的腐蝕影響,易引發貪污腐敗等作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