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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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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什么是金融糾紛多元化解?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了《關于全面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指針對糾紛呈現出的主體多元 化、訴求復雜化、類型多樣化等特點,創新工作理念,通過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種社會資源,綜合運用調解、仲裁等多種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補、程序銜接的矛盾糾紛有效化解體系。包括訴訟方式和非訴訟方式,
訴訟方式即法院判決,非訴訟方式包括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當事人和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等。
調解有哪些優勢?
1.“四不”
(1)不傷和氣。遇到糾紛,誰都不愿意打官司、對簿公堂,選擇調解解決,通過雙方妥協讓步,握手言和,化干戈為玉帛,不傷感情。
(2)不擔風險。訴訟活動中,因舉證不能或者其他原因會產生敗訴風險,通過調解,雙方選擇一個都能接受的處理結果,免去了舉證的麻煩,也避免訴訟風險。
(3)不費時間。訴訟程序中有7日立案審查、15日答辯期、15日舉證期、6個月審限等期限,如果發生二審、再審,訴訟時間不確定。選擇調解,會減少期限限制,提高化解糾紛的效率。
(4)不花費用。提起訴訟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財產保全費、鑒定費等費用,但訴前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
2.“三可以”
(1)可以選擇調解員。當事人可以選擇自己信任的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主持調解或參與調解,也可以申請特邀調解組織或人員參與調解。
(2)可以申請司法確認。通過調解組織主持調解達成的協議,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司法確認,與裁判文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被法院確認為有效的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有效保護當事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