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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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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12月18日,銀監會在歲末發出的一紙通知讓信托業頓感“寒意”。
銀監會非銀司一位人士表示,這份 《關于進一步規范銀信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重點強調的是,在銀信合作中信托公司要占據主動,管理資產,而不是一味只做銀行和私募借過的‘渠道’”。
改變配角地位
現在的情況是,一家資產規模排行靠前的信托公司,年管理的資產規模能達到1200億,但全年的利潤也就2000多萬元。
這種情況目前在信托業見怪不怪。信托公司賺取通道費的業務中,絕大部分是銀信合作項目,還有幾十億的陽光私募產品。
一家信托公司高管稱,他們80%的業務都只賺個通道費而已。看起來資金規模挺大,可利潤很少。“商業銀行的主導性非常強,銀行拿信貸資產項目、自己做產品設計、產品也有銷售網點和理財規劃師,整個流程我們也就'蓋個章'走個信托的通道而已。一般都是單個產品銀行給我們萬分之六,最高給萬分之八,賺個手續費。”
但新政策可能要使得這種信托擔任配角的局面改變了。
本報了解到,這份通知,銀監會已三易其稿,并征求了諸多業內人士的意見,形成了最終版本。
通知重點就落在了信托賺 “通道費”的銀信業務上。文中要求在銀信合作中,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不得將盡職調查委托給其他機構。
同時在受讓銀行信貸資產、票據資產及發放信托貸款等融資類業務中,禁止將資產管理職能委托給資產出讓方或發行銀行。
第二版修改稿中措辭嚴厲的 “禁止將資產管理職能委托給第三方”,終稿變成:委托給第三方機構的,應提前十個工作日向監管部門事先報告。
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應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全套原始權利證明文件或者有效印章的復印件交給信托公司,并要辦理抵押品權屬的重新確認和讓渡。
對銀信合作業務中存在兩個(含)以上信托間發生交易的復雜結構產品,信托公司應向監管部門事先報告。
銀信合作產品投資于權益類金融產品或具備權益類特征的金融產品,其理財產品單筆投資起點不應低于人民幣100萬元。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需要提供財產證明。
中信信托一位產品經理告訴記者,目前銀信產品中占比較重的是信托貸款類產品和信貸資產轉讓型,而這兩類都是銀行在主導。銀行更多的是利用類似產品來打通理財資金和信貸之間的通道,利用理財產品接盤信貸,進而調節自己的報表。
“銀監會意圖是試著將理財業務極力并入表內,放在監管范圍內,同時也要求信托公司立足自己管理能力的提高,拋開平臺業務,發展高端理財,增加自身的競爭力。”中信信托一位高管告訴記者。
狙擊銀行騰挪信貸資產
信貸資金通過理財渠道流入股市也是監管層一直比較擔心的問題。這次的通知也把這個問題正式提了出來。通知的第五條款規定,“銀信合作理財產品不得投資于理財產品發行銀行自身的信貸資產或票據資產”。
這一條款的實施,則意味著通過借助理財產品來騰挪信貸資產的通道被監管層封堵,而銀行信貸類理財產品的數量或許會銳減。
理財研究機構普益財富公布的數據顯示,今年前11個月,公開披露發行規模的銀信合作理財產品發行規模達7594億元,尤其在進入三季度之后,在銀行新增貸款逐月減少的情況下,銀信合作理財產品卻呈現爆發式增長態勢,9月份銀信合作理財產品發行規模達1525億元,11月更是達到了創紀錄的1600億元。
銀行業內人士介紹,通常歲末,銀行會通過發行投資于信托貸款的理財產品,來減緩銀行自身的信貸壓力。
“信貸理財產品將信貸資產轉移到了表外,規避了監管機關的監測和監管。同時也隱藏了很大的風險。”
商業銀行今年以來的放貸沖動導致資本充足率告急,由于通過信貸類產品將風險資產由表內轉到表外,使表內風險資產減少。
“銀行設計這類產品的重要動機是規避信貸政策,很多銀行通過發行信貸類理財產品來規避資本充足率下降對放貸能力的約束。但事實上,風險不僅隱性存在銀行、信托,同時信托對這種風險根本沒有任何控制的能力。”中融信托監事長高興山告訴記者
“更令人擔心的是,如果這種理財接盤信貸的操作方式大規模推廣,就可能造成商業銀行隱性杠桿在迅速擴大。一旦國內經濟出現大規模觸底,那么對銀行的打擊也會是內外夾擊。”接近銀監會人士稱。
此外,通知還對一些政府融資平臺將信托渠道獲得的資金用作項目資本金的情況作了規定,防止以此向銀行申請貸款,加大杠桿,擴大風險。通知明令“禁止向出資不實、賬面虧損、無實際經營業務、存在不良記錄的公司開展投融資業務”。
市場的抉擇
根據銀監會要求,信托公司開展主動管理類信托業務,應把握信托項目的盡職調查、產品設計、項目決策和后期管理等關鍵環節,以對信托項目所存在的風險進行科學的識別、評判和過程控制。
銀監會人士表示,“信托公司評級辦法”也在修訂之中,以前對信托公司評級引導較強的因素,比如規模價值等將被剔除,業務上區分了自主管理類和被動管理。
“通知沒有對信托哪些能投哪些不能投做出強行規定,主要是鼓勵信托公司提高主動管理能力、培養核心競爭力。”山東信托人士表示。
但似乎新規定并沒能堵死這條通道。某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產品設計經理告訴記者,“變通的方法很多,例如通知規定不能用理財產品資金購買發行銀行自身的信貸資產,但是銀行間可以安排通過信托互相購買對方的信貸資產,只是操作成本變高而已。”
目前不少信托公司都已經被金融控股集團、大型商業銀行或者地方國企收編,其目的就是通過信托公司大規模擴張企業或者銀行的負債杠桿。一位信托公司人士也坦言,市場肯定會另外想一些辦法進行融通,無非就是成本抬高一些而已。
但很顯然,“信托業可能又將面臨一輪洗牌”。
“我們肯定要受此影響,產品設計結構將發生變化。”中融信托產品二部經理告訴記者,“公司已經讓我們開始轉型了,以后更多的是主動管理的模式了,這種被動的和銀行合作將會減少很多。”他坦言,明年集合信托計劃和高端理財比例肯定會比銀信合作高很多。
一家信托公司高層指出,很多信托公司這兩年就靠走渠道掙點小錢,而沒有苦練內功。所以根本沒有相應的人才能夠完成項目的市場定價和風險評估。這樣的公司未來就無法生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