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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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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隨著風險意識的提高,信托公司越來越注重風險管理工作,但是要使風險得到完全避免是不現實的。從信托資金最終能否從信托項目中回收來看,可以把風險分為兩類:一種是“終極風險”,即信托項目徹底失敗,擔保措施無效,無法按照信托合同的約定足額收回信托資金;另一種情況是信托項目本身沒有失敗,但是因為種種未曾預計到的原因,使信托資金的歸還不得不“滯后”,或者風險控制措施中的抵/質押物變現、信用保證的實施需要一定的時間,信托項目出現“流動性”風險。
在后一種情況下,建立一定的緩沖機制,使這種風險得以轉移或釋放,減輕對投資者的影響,將有利于金融市場的穩定和保持信托公司的良好形象。
一、在產品設計中引入優先劣后結構。這種風險緩沖機制主要是通過信托產品的投資者所享有的權益不同來實現的。這類信托產品設定一部分投資份額為優先受益權,另一部分投資份額為劣后受益權,由投資者在投資時自由選擇。優先受益權將得到優先償付信托利益,但一般只能獲得項目的預期收益;劣后受益權必須在優先受益權全部得到償付后才能獲得分配信托利益,但除了獲得預期收益,還有可能獲得項目的超額收益。在項目出現風險時,將首先償還優先受益權的信托利益,而劣后受益權的信托利益有可能受到一定的影響。如果信托項目的資金不能足額收回,這一風險緩沖機制就會發生作用,劣后受益權的投資者作為風險偏好者,將更多地承擔項目的風險,從而為優先受益權的投資者提供了一定的風險緩沖。
二、在產品設計中引入彈性期限結構。目前,信托產品的期限設計基本上是“剛性”的,在這種設計思路下,信托產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回旋的余地非常小,一旦出現了信托資金不能按期收回,就會因無法兌付而立即表現為違約。實際上,信托產品可以在期限和收益的設計上引入“彈性”機制,進行靈活的設計,即信托公司可根據項目進度提前或延遲結束信托計劃。這種延遲期,也可以看作是一種風險緩沖的安排,可為企業多方籌集資金或者信托公司處理變現抵押物提供時間。
三、信托公司內部調劑。《信托法》第二十八條中規定,“受托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規定或者經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信托公司可以通過在信托合同中設定條款,獲得授權運用其固有財產或其他信托財產與本信托財產進行交換,從而將信托財產的流動性風險轉移給信托公司的固有財產,或者由期限更長的信托財產來承擔,從而規避該信托產品可能出現的流動性風險。
四、設立信托調節基金。目前,由于地域的原因,信托公司之間的橫向聯系并不緊密,當在某個信托公司出現風險時,往往得不到其他信托公司的幫助。這一現狀的最終結果是,單個信托公司的風險因不能夠及時化解,在社會上產生不良的影響,從而危及整個信托行業,使信托業的信用受到懷疑。
鑒于此,可在行業內發起設立一個信托調節基金,當某一信托公司的信托項目出現流動性風險時,從該基金獲得資金受讓投資者手中的信托受益權,將風險承擔下來,爾后再通過對風險的處理,收回資金來歸還借用資金。當然,這一風險緩沖機制的建立和運行需要得到監管層的認可和政策的支持。
五、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作化解風險。信托公司可與保險公司建立合作關系,借助保險進行風險的防范,保障信托產品能夠及時兌付。這樣,一是可以增加投資者的購買信心;二是信托公司可以借助保險公司的信譽,擴大影響。盡管可能增加信托公司的管理成本,但這一舉措將有利于信托公司進行有效的風險防范和化解,開辟風險防范化解的新機制。
同時,在信托項目由于某些原因無法及時歸集資金時,信托公司可與商業銀行接洽,通過提供信用保證等方式,幫助企業獲得銀行貸款,用于支付信托貸款,從而保證信托資金的兌付。
六、開放信托產品的公募。在條件成熟時,應逐步開放信托產品的公募,并提供相應的流通安排。公募的金融產品,通常都具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完善的流通渠道和有效的市場定價機制。在這些市場要素的共同作用之下,產品的一切信息都可以通過價格的市場波動而得到反映。各種潛在或現實的風險因素,也都在價格波動與轉讓過程中得到很大程度的分散與釋放,使風險最終積聚于風險偏好者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