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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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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來源:信托業協會網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我國信托業的發展,促進信托行業風險緩沖,提高信托產品的流動性,加強信托行業自律建設,中國信托業協會主導設立中國信托產品登記公示與信托信息披露發布平臺,促進信托產品流動相關條件的具備,實現建立全國性信托產品流動服務平臺的目的。
第二條、信托產品缺乏流動性嚴重制約中國信托行業的發展,中國信托業協會作為全國性信托行業自律組織,根據《中國信托業協會章程》有責任推動實現信托產品正常流動,設立全國性信托行業信息披露發布的公共信息共享平臺是信托行業自律行為。
第三條、信托產品實現正常流動必須具備的行業內部條件是:
1、信托有效登記,包括:信托財產登記、信托產品登記、信托關系登記。
2、信托產品流動的市場交易可操作性條件,包括:信托產品業務操作過程實行標準化,交易過程中具備有托管、報價撮合、過戶清算等功能的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3、信托產品相關披露信息真實有效并備案可查。
第四條、中國信托業協會首先建立全國性信托行業互聯網公共信息共享平臺,促使信托產品相關的披露信息真實有效并備案可查,發布信托產品登記公示信息,實現信托產品可以流動轉讓的目的。
中國信托業協會繼續促進信托產品流動交易各項條件的具備,推動最終解決信托財產的有效登記等問題,實現信托產品正常流動交易。
第五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條款,《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為促使信托產品的信托關系有效性得到充分維護,明確體現信托關系當事人的權益,在信托產品操作和轉讓中確保信息的公平對稱,實行信托產品正常流動,信托關系成立時有必要進行公示,信托財產管理報告應當向公眾披露備案。實行健全完整信托關系登記公示和信托信息有效披露,是經營性受托機構的自律責任,也是受托人自我保護的措施。
第六條、中國信托業協會會員單位在進行受托業務經營時,根據設立信托的性質,委托人、受益人的要求,自愿在信托行業互聯網公共信息共享平臺上發布信托產品相關披露信息。
第七條、中國信托業協會會員單位運作準備能夠正常流動的信托產品時,信托產品公示和相關披露信息必須在信托行業互聯網公共信息共享平臺發布,實現信托行業自律。
第二章 運行架構
第八條、中國信托業協會為促進信托產品正常流動條件的具備,健全完整信托行業自律體系,設立全國性信托行業互聯網公共信息共享平臺。
第九條、中國信托業協會在會員單位支持下,信托業協會內部設立臨時工作組織,分別是信托產品流動專家指導小組、信托產品流動法律顧問小組、信托產品流動工作小組。
信托業協會分別為其建立章程制度和工作計劃,以便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條、中國信托業協會在協會網站和協會網絡辦公系統的基礎上建立中國信托行業信息數據庫,設立中國信托信息網,通過中國信托信息網實現設立信托行業互聯網公共信息共享平臺功能,中國信托信息網信托行業公共信息共享平臺為會員和公眾提供信托產品相關披露信息服務。
在中國信托信息網上發布信托產品相關披露信息,內容包括:信托關系登記公示、信托產品信息披露、信托受益權轉讓等信息。
第十一條、中國信托協會在會員單位協同支持下,通過中國信托信息網,實現信托產相關披露信息發布和信托產品初的流動規劃。通過中國信托信息網信托行業公共信息共享平臺發布信托產登記公示和信托財產管理報告信息,此信息是中國信托業協會會員單位為擔當受托人的信托信息。
第三章 信托產品登記公示
第十二條、中國信托信息網信托行業公共信息共享平臺發布信托產品登記公示信息,是向社會公告信托產品的信托關系存在,說明信托關系的有效性、合法性,實現維護信托關系,明確信托當事人權益,使信托當事人得到自我保護。信托產品登記公示的信息包括在信托設立前和設立后的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集合資金信托的推介期或其他財產信托設立預備期,受托人通過中國信托信息網信托行業公共信息共享平臺提交信托推介書、計劃書或者同等功能的文檔。
信托設立前須要發布的主要內容為:擬設立信托的信托名稱、受托人的公開資料、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管理運用方式和信托風險揭示書。
第十四條、集合資金信托成立后或其他財產信托設立后,信托當事人通過中國信托信息網信托行業公共信息共享平臺發布《信托成立聲明公示書》和注冊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十五條、通過中國信托業協會的中國信托行業信息數據庫記錄信托產品登記公示信息,形成有序記錄,通過中國信托信息網信托行業公共信息共享平臺發布信息,并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章 信托產品信息披露
第十六條、通過中國信托信息網信托行業公共信息共享平臺發布信托財產管理報告的信息披露,是指在信托存在運作期內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定期報告的披露,和對信托產品產生影響突發事件情況報告的披露。
第十七條、受托人必須保證信托產品信息披露真實、可靠、有效、全面、及時,是受托人盡職管理必須做到的要求,是信托行業自律的須要。
第十八條、通過中國信托業協會的中國信托行業信息數據庫記錄信托產品信息披露數據,在中國信托信息網信托發布披露的信息,并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九條、此方案為試行方案,涉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操作的問題正在探討和解決中,中國信托業協會歡迎各界人士對此方案提出寶貴的建議。本方案與圖示為中國信托業協會專有,如有抄襲仿制,中國信托業協會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中國信托業協會
200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