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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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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為規范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信息披露和相關業務辦理,全國股轉系統近日發布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業務指引”)。
據記者了解,《業務指引》對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具體操作流程作出細化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全面落實《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的要求。《業務指引》及配套指南嚴格按照《重組辦法》的要求,對公司申請暫停轉讓、提交內幕知情人信息、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等具體環節作出明確規定。二是注重可操作性。鑒于大部分公司此前缺乏重大資產重組的實操經驗,《業務指引》及配套指南重點對重大資產重組的各環節進行了較為詳細的拆解,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能夠起到“重組流程說明書”的作用。三是與股票發行等業務規則相銜接。由于公司在重組實操中經常涉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業務指引》明確了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規則適用及操作程序,避免同一行為重復適用股票發行規則及重組規則。
對于涉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構成重大資產重組行為的監管問題,股轉系統表示,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后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在經股東大會決議后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后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需要在驗資完成后10個轉讓日內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請備案。
在對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信息披露監管方面,股轉系統在信息披露審查理念上,將主要遵循完備性審查原則,重在對信息披露文件的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查。同時,為落實《重組辦法》中自律監管職能的要求,將在原有的信息披露程序基礎上增加一道審查環節。
具體來說,公司在申請暫停轉讓時,會事先確定最晚恢復轉讓日,且首次董事會召開之日(T日)與最晚恢復轉讓日間,應當有至少9個轉讓日的時間間隔(即最晚恢復轉讓日不早于T+9日),從而保證首次信息披露的時點(T+2日)與最晚恢復轉讓日(T+9日)間至少相距7個轉讓日。由于公司從申請證券恢復轉讓到實現證券恢復轉讓還需兩個轉讓日,上述時間安排保證了股轉系統有5個轉讓日的時間對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備性進行審查。如5個轉讓日內股轉系統未提出異議,則視為默示同意,公司可以正常進行信息披露并申請恢復轉讓;如股轉系統發現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備性存在問題,則有權要求公司進行相應的調整,公司應當視情況申請推遲最晚恢復轉讓日。
值得一提的是,《業務指引》對退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規則適用進行了單章規定,明確了退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應當遵守《重組辦法》及《業務指引》的有關規定,并注意執行《重組辦法》關于退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特別規定。此外,《業務指引》還對退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風險提示作出特別要求,要求退市公司在披露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時應當同時發布特別提示,對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是否符合《重組辦法》的要求以及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方面的規范性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