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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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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當外部環境發生變化的時候,這個環境中的個體也一定會發生變化。而變化成什么樣子,可能既取決于環境,也取決于個體本身。
中國的信托公司就處于這樣一個裂變的時期。
信貸類銀信合作被叫停;剛剛創新不久的票據類信托產品還未大規模興起即夭折;房地產信托面臨政策調控和市場雙方面的壓力;有望取代房地產信托的新盈利點——能源信托風險疊出;政府融資平臺信托產品前途未卜……這一切都在明確顯示,整個信托行業可能需要對自身的業務結構進行重新布局了。
但是這僅僅是可能促成信托行業變化的外部因素之一。
近一段時間以來,證券、基金和保險資產管理監管放松,使資產管理行業進入全面競爭時代。行業內部監管約束的加強和信托制度在更廣泛領域內的應用,正是中國信托行業所面臨的最突出的外部環境變化。在這樣一種正在變化的環境之中,信托行業的變化將是一種必然。這種變化所導致的信托行業未來的競爭焦點將在哪里?
回答中國未來信托行業競爭焦點在哪里的問題,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中國的信托行業將怎么變?
無論是行業內部監管約束的加強,還是行業外部眾多行業借助進入資產管理行業對于信托制度的運用,所有環境變化對信托公司的影響總結起來可以用這樣一句話表達:信托行業的制度紅利正在消失,行業競爭正在加劇。信托公司未來的變化也將隨著這種環境的變化而變化。
毫無疑問的是,在所有目前將資產管理作為重要方向的機構中,無論是從行業特性上,還是從業務實踐中,信托公司是涉及范圍最廣的行業。因為信托登記制度不完善等因素的制約,目前信托公司所開展的業務中,絕大多數是與其他資產管理行業同質的、以資金為基礎資產的資金信托。但按照《信托法》規定“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并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條規定:“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在信托業務實踐中,可以作為信托基礎資產的財產包括不動產和各種無形資產,含專利權、無形資產、因所有權產生的其他權利等。因此在資金信托之外,信托公司還可以開展財產信托。中國信托業協會的數據顯示,截至今年二季度,按來源劃分,信托公司管理的財產信托在所有信托財產中的占比為4.86%,而一季度財產信托的占比為3.76%,去年四季度這一數據是3.55%。由此至少可以看出兩點:其一,因為《信托法》配套措施的不完善,財產信托在我國的開展還非常不充分,空間極大;其二,雖然財產信托在整個信托財產的占比中還少得可憐,但或許是因為在以資金為基礎資產的資產管理領域較之以前更充分的競爭,信托公司越來越重視財產信托。似乎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在信托的業務結構上,未來信托公司怎么變將取決于政策。一旦信托財產登記等《信托法》配套措施完善,財產信托將成為信托公司避開競爭并發揮領先優勢的一大業務板塊。但是在此之前,資金信托還將是信托公司的重點業務。而在資金領域,從競爭對手上,如果說從2007年“新兩規”頒布實施開始,走出地域面向全國的信托公司之間開始有了競爭的話,那么從現在開始,未來信托公司的競爭將不再是簡單的信托公司之間的競爭,而是在資金領域全方位的競爭。
對于不同資產管理機構未來發展重點,近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在其署名文章中曾作出這樣一種預測:信托將產品緊盯社會熱點需求,高端客戶定位更加明晰,敏銳察覺社會需求,及時推出相應產品將成為信托業在競爭中的利劍;銀行將多樣化利用自身渠道優勢,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務;險企資管公司將結束“一個人的游戲”,未來將實現與銀行、證券、信托、基金的市場化對接;券商的優勢在于其深厚的積淀和綜合的業務模式,原有經紀業務和投行業務積淀的客戶、資源、研究團隊,將為資管業務提供天然優勢,利用自身業務間的互補共同發展,券商將是基金、保險等其他機構無可比擬的,松綁后的券商資管行業將進入全面創新的時代。基金將注重發行質量,重視被動管理型基金創新。期貨公司將提高研究能力,側重對沖產品設計,為其他機構提供風險對沖。應該說,這是一種依據不同資產管理機構特性作出的一種理性的策略安排。但是依據自身優勢所作出的理性發展目標往往會被機構作為一種長遠規劃,在短期實際操作中,多數機構遵循的原則是:只要不違反政策,什么掙錢做什么。因此在各金融行業松綁資產管理業務之后,雖然資產管理市場很大,但至少在短期內,資產管理行業競爭中近身肉搏的情形可能難以避免。在這樣的競爭格局下,信托公司要在與業內外資產管理機構的競爭中勝出,可以依靠的只有兩點:品牌和創新。
首先,資產管理行業的基礎是信任,沒有信任就沒有客戶,沒有信托或者是受托資產。信托公司近5年多來規模飆升的事實完全可以證明這一點。在群雄逐鹿資產管理市場的情況下,魚龍混雜的現象難以避免,同時客戶的可選擇性也將更強。因此無論是各個資產管理行業還是各家公司,能否鍛造出讓客戶信賴的品牌將會極大地影響客戶的選擇,并進而決定各家公司在整個資產管理行業的地位。而品牌的鍛造則包括收益水平的高低、風險管理能力、公眾形象等很多方面。
其次,不同行業具有不同的優勢,在群雄逐鹿資產管理市場的情況下,能否不斷找到并通過創新發揮自身和不同行業的優勢并加以融合,找到辦法更加快速地實現與其他行業業務的合作,將會決定一家公司在行業內的美譽度和信任度,在與同業的合作中實現快速成長,同時也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一家公司的市場占有率。但是這種行業之間融合的創新絕對不應該是將自身作為管道或平臺,而是找到并發揮各自的優勢,在產品的高收益、低風險及流動性等方面實現創新。
此外,對于信托公司而言,資金領域僅僅是其業務范圍之一。從競爭領域上,未來短時間內,競爭的焦點仍將是資金領域。但隨著融資租賃、消費金融等與物結合更緊密的金融行業的崛起,財產登記制度的建立將更加被重視,財產信托的競爭也將隨著《信托法》配套措施完善的步伐而漸烈。因此信托公司在財產信托領域上的創新與積累,也必將為公司在未來財產信托領域業務的競爭中取得先發優勢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