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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資者提示
根據《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第五條,投資管理資產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于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一)
    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
    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 (三)
    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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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托合理引導社會閑散資本促經濟發展
發布時間:2012/03/21

2008年世界金融危機爆發以來,我國的國民經濟正處在從主要依靠投資、出口拉動的外向型經濟向依靠消費、投資、出口協調拉動的內向型經濟轉變的關鍵時期。在結束不久的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擴大內需特別是消費需求是實現我國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的根本立足點,是2012年工作的重點”;為了擴大內需,將“著力擴大消費需求”、“不斷優化投資結構”。

經過30多年改革與發展的積累,我國的外匯儲備逐年增加、社會資金供應明顯充足,為以擴大消費和優化投資帶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了資金保障。然而,必須看到,社會資金供求結構失衡的局面仍然十分嚴峻。一方面是保障房、鐵路、高速公路等國家重點工程、民生工程的建設以及在實體經濟中占據重要位置的中小企業的發展缺少資金;另一方面,截至201112月,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產已達到111.5萬億元,社會存在過多閑散資本,導致流動性過多而引發物價過高等通貨膨脹問題。解決社會資金供求失衡的矛盾亟需一種平臺或工具合理引導社會閑散資本投向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地方。

我國信托業自2001年完成第五次清理整頓和重新核準登記以來,已經建立起《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等以“一法三規”為主的監管體系。我國信托業緊緊抓住市場機遇,開拓進取,取得健康的發展。截至20111231日,信托業管理信托財產總額已達到4.8萬多億元,實現平均收益率9.08%,理財能力和信托產品受到委托人(受益人)的高度評價。2011年,全行業64家信托投資公司共實現利潤總額為298.57億元,人均利潤250萬元。在2011年復雜的國際、國內環境及在世界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影響下,信托業成為我國金融市場一支異軍突起的生力軍和一道亮麗的風景線。

一、信托特征、功能和制度優勢

按照我國《信托法》的規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可見,信托是以財產為核心,信任為基礎,委托為方式的財產管理制度。信托制度具有三個基本特征:

首先,信托制度可以實現所有權和受益權相分離。

信托的設立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前提,之后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規定運用信托財產;信托終止時,受托人將所生收益(即“信托收益”)包括本金交給受益人,受益人享有該信托收益,而受托人只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管理費。

委托人出于財產保值增值的目的,將財產交由受托人管理,是相信受托人的專業管理和有限責任機制可以將交易風險降至最低,并能夠取得親自管理所達不到的收益,從而使委托人獲得自由和效率。信托的財產轉移和財產管理功能有三方面的價值:其一,最大限度地增強信托財產的流動性,有利于受托人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其二,使受托人與信托關系之外的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簡單明了,為受托人對外進行經濟活動提供了便利;其三,受托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可以根據信托目的的需要,充分發揮其能動性和創造性,獨立地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

其次,信托制度具有風險隔離作用。

信托財產具有獨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特征。《信托法》第15條規定,“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信托一經有效成立,信托財產即從委托人的自由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為一項獨立運作的財產,委托人喪失了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受托人雖取得信托財產的所有權,但這僅是形式上、名義上的所有權,因為其不能享有信托收益;受益人享有受益權,但這主要是一種信托收益的請求權,在信托存續期間,其不得行使對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可見,信托一經設立,信托財產便與外界隔絕,以至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債權人皆不得主張以信托財產來償債。

第三,信托制度具有管理連續性。

信托是一種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的財產管理制度。在信托關系中,信托財產的運作一般不受信托當事人經營狀況和債權債務關系的影響,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信托一經設立,委托人除事先保留撤銷權外不得廢止、撤銷信托;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可見,信托制度具有有別于其他財產管理制度的獨特優勢,能夠服務于委托人對財產保全和財富增值的要求。同時,受托人管理、運用信托資金能夠為我國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利用信托,合理引導社會閑散資本,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和諧發展

(一)發揮信托制度優勢,完善我國金融體系

信托與銀行、證券、保險在國際上并稱現代金融業的四大支柱。在信托業比較發達的美國、日本,信托業資產規模早已超過其國內生產總值(GDP)總量;而在我國,盡管信托資產在GDP中的比重逐年上升,但截至201112月末,信托業管理資產規模也僅占GDP10.2%。與成熟的金融市場比較,我國信托業的發展空間十分廣闊。定位于“受人之托,代客理財”的我國信托業,應當在金融體系中逐步建立起獨立的行業地位。這是因為:

1、目前,信托業所提供的服務——信托服務具有獨特的內涵和運行規則,該內涵和運行規則由《信托法》單獨確立,是任何一種其他金融服務都無法涵蓋的。

2、由信托服務產生的財產管理功能和中長期金融功能,使信托業完全區別于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在金融體系中獨成一體,成為金融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中長期金融機構。在2008年爆發世界性金融危機、經濟危機之后,我國的出口貿易受到很大沖擊,2009年以來國內投資占GDP的比重已上升到65%以上。在國內消費需求不旺的情況下,未來一段時間內投資仍將是我國經濟增長最主要的動力來源之一,全社會對長期建設資金的需求非常強烈。現代信托業以信托業務為基礎,連接了客戶和社會,融合了理財和金融,通過對來源穩定、期限較長、投資策略靈活的信托資產持續運作,成為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產業市場上的重要機構投資者,發揮了獨一無二的中長期金融功能,有效地促進了儲蓄向投資的轉換,成為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力。這種現代意義上的信托業,正是現今中國金融體系所急需的。

3、中國資產管理市場的規模和發展潛力,已足以支撐信托業作為一個行業的發展。中國金融市場中增長最迅速、潛力最巨大的細分市場當數資產管理市場。隨著經濟的增長,社會各層面的中長期閑散資金日益增多,并正尋求能夠帶來合理回報的投資工具和途徑。首先,私人財富在迅速積累。根據央行統計數據,截至2010年第三季度末,我國城鄉居民金融資產大約48.2萬億元,其中銀行存款30.8萬億元,占比高達64%;到201112月末,居民存款總額進一步增加,已超過35萬億元。如此高的儲蓄率本身就意味著極其壓抑的資產管理需求未得到有效釋放。其次,各類“機構投資者”的資產規模日益增多,如社會保險資金、企業年金、保險資金、住房公積金、各類公益基金等的總規模已不低于10萬億元,無一不需要有效的外部財產管理安排。再次,各類金融資產,尤其是銀行信貸資產,包括不良資產和長期信貸資產(如住房按揭貸款),均需要創新性資產管理工具(如資產支持信托和資產支持證券)來盤活。面對如此龐大的資產管理市場,如何在提升財產效益的同時,將巨額財富導入經濟發展的必要軌道之中,是擺在中國金融體系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長期以來,我國金融體系中就缺乏具有財產管理功能的金融機構,無法有效地提供中長期理財服務和投資渠道,影響了資源配置效率。應該承認,我國現實中屢禁不止的地下金融、非法金融等現象,與金融體系中這種結構性缺陷不無關系。而解決這種供需矛盾的正確方法,不是抑制需求,而是從制度上提供受托理財的供給,無疑,信托業正是最適宜的制度選擇。現代信托業以其獨特的服務和功能,可以滿足日益成長的中國資產管理需求,填補中國金融體系的結構性缺陷。信托業的行業地位不是源于別的什么,而是根植于現代金融市場的需求之中。

(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協調發展

目前,我國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比例嚴重失調。企業融資高度依賴于銀行體系,銀行承擔了一些本應由金融市場承擔的風險,金融風險向銀行業集中。到2011年底,各商業銀行吸收了64%的居民儲蓄;據2011年統計顯示,無論是工業行業,還是基礎設施產業及其他行業的融資資金主要來源于間接融資方式的銀行信貸資金,銀行信貸資金總額7.47萬億元,接近我國融資市場融資總額的60%。我國現有的以銀行業間接融資為主的融資結構極其不合理,給我國的金融體系帶來巨大的、潛在的金融風險。我們注意到,銀行業在近年來規模、利潤高速增長的背后已有隱憂浮現。銀監會的數據顯示,2011年四季度,銀行業不良貸款余額和不良貸款率環比三季度雙升,這是2005年四季度以來的中國銀行業首次出現不良雙升。銀行業在我國社會融資中“一家獨大”的地位意味著一旦銀行業發生風險將會迅速波及整個金融體系。因此,在我國目前的融資結構中迫切地需要信托這種制度發揮積極作用,一方面用于滿足市場多元融資結構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可改善我國目前不合理融資結構給我國金融體系所帶來的潛在、巨大的系統性風險。

(三)合理運用信托引導社會閑散資本,支持國民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

作為唯一橫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產業市場的金融子行業,我國信托業積極管理、運用通過信托(計劃)所募集的社會資金(信托財產),投資于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民生工程、工商企業等實體經濟的各個領域,實現了合理引導社會閑散資金支持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功能。

1、信托對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交通運輸、能源、供排水、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滯后已經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規模大、建設周期長、投資金額巨大,僅僅依靠政府的財政投入無法滿足資金需要。如何拓寬融資渠道,解決建設資金短缺成為基礎設施建設面臨的最突出問題。信托業匯集社會閑散資金支持基礎設施建設的情況非常普遍。我國信托業,自20027月上海愛建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發行了國內首個資金信托計劃“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托計劃”后,信托業歸集社會閑散資金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做法很快在全國范圍內推廣。根據用益信托工作室的統計,自2008年以來,投資于基礎設施建設的集合信托產品總規模以每年翻一番的速度增加。僅2011年這一年內,信托業共發行375款投資于基礎設施建設的集合信托產品,募集資金總規模達到834.07億元,成為我國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的一個重要資金來源。信托為我國基礎設施建設作出了積極重要的貢獻。

2、信托對保障房建設的支持

保障房建設是建設和諧社會和對房地產實施宏觀調控的一項重要舉措。在“十二五”規劃中明確了將在“十二五”期間建設3600萬套保障房的目標,具體為:20111000萬套,20121000萬套,之后的3年還要建1600萬套,共計3600萬套,使保障性住房的覆蓋率達到20%。要實現這一建設目標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而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投入的資金僅能滿足30%左右的資金需求,企業和個人投入可滿足40%左右的資金需求,仍有巨額的資金缺口需要社會資本的支持。

根據2011年年初的預測,完成全年1000萬套保障房的建設資金需求為1.3萬多億元,需要社會投資投入3000多億元。統計顯示,截至201112月末,信托業全年共發行了98款保障房相關的信托產品,規模共計275.94億元,投資方向涉及棚戶區改造、安居工程、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兩限房和公租房建設等保障房建設的各個領域,為我國民生工程作出了自己的貢獻。

2012年,保障房的實際建設工程量將超過2011年,預計資金需求將達到1.8萬億左右,信托業將在引導社會資本進入保障房建設領域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3、信托對“三農”的支持

當前“三農”問題是我國整個經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中央政府不斷增加對“三農”的財政投入,同時,也鼓勵深入改革、健全服務“三農”的金融體制機制。現代信托具有多重職能,既能融資,又可融物,能夠靈活應對“三農”發展的多層次需求。事實上,信托業在“三農”領域已經開展了積極的實踐。

中糧信托依托大股東中糧集團的行業優勢,正在嘗試通過供應鏈金融信托、融資租賃、土地流轉信托等多種手段對農業產業以及上下游企業形成支持,打造多元化的農業金融信托業務模式。中糧信托與龍江銀行合作推出“五里明農業專業合作社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魚塘承包權信托項目”,利用信托的財產隔離制度功能,為龍江銀行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中設計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和魚塘承包權信托,并利用信托受益權質押為合作社貸款提供擔保,從而解決了金融機構在為農村地區提供金融服務經常遇到的缺乏有效抵押品的問題。另外,中糧信托已獲批主導發起成立“中糧農業產業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管理中糧農業產業基金。該基金初期規模為15-20億元人民幣,預計在5年內基金總規模將達到60億元人民幣,成為國內規模最大的農業產業基金。

中信信托、吉林信托等其他信托公司在服務農業金融方面也有建樹。如中信信托于200912月發起設立專注于培育壯大農產品加工企業的“中信國元農業基金一號集合信托計劃”,募集資金4億元,在為河南農業產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的同時還幫助被投資企業建立現代化的企業制度,實現規范運作。吉林信托于20109月發起設立“吉林白城牧業園區股權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所募集基金用于支持一家從事飼料研發與生產、糧食收儲與銷售、奶牛養殖的綜合性大型農牧業企業的建設發展。

信托業的實踐證明,信托制度對于解決“三農”領域復雜的經濟事務和融資需求十分有效。

4、信托對中小企業發展的支持

目前,中小企業貢獻了我國60%以上的國內生產總值,50%以上的稅收,并創造了80%的城鎮就業。中小企業是我國就業的蓄水池,是我國科技發展和科技創新的潛在重要力量!中小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發展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然而,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長期未得到根本解決,其原因就在于在我國的融資格局中銀行貸款在企業融資來源中占有絕對比重,而對規模效益的追求以及出于風險平衡方面的考慮,銀行能夠發放給中小企業的貸款額度無法滿足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有報道稱,在中小企業集中的浙江也只有20%的中小企業能夠從銀行獲得貸款。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需要調動信托等其他投、融資工具和途徑。利用信托制度歸集社會閑散資金投資于中小企業發展,既能夠滿足投資者的理財要求,又能夠支持中小企業的經營與發展,還使得游離在國家金融監管體制之外的民間融資陽光化,可謂一舉多得。

20088月中投信托推出首個中小企業信托產品——“中小企業集合信托債權基金”后,中小企業信托產品在全國范圍內得到了推廣,北京、上海、浙江、安徽等地的多家信托公司發行了中小企業信托產品。Wind數據顯示,僅2011年,中國金谷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等多家信托公司先后發起設立了“向日葵●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信托計劃”,全年信托行業共成立了中小企業信托計劃50余款,募集資金總規模超過50億元。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經過幾年的努力,中小企業信托產品已經出現了系列化發展態勢。截至201112月末,北京信托的成長之星系列產品已經發行了28期,山西信托的山西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已經發行了15期,江蘇信托的江蘇中小企業投融資信托計劃已經發行了9期,西安信托的天驕系列中小企業發展信托已經發行了4期,金谷信托的向日葵系列中小企業發展信托已經發行了2期。中小企業信托產品的系列化發展意味著信托業將為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支持。

5、信托對國家技術創新的貢獻

銀監會對信托業的監管政策始終以服務于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戰略為導向,要求各信托機構在開展業務時加強對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等的支持力度,堅持履行社會責任,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相互協調,與實體經濟良性互動發展。在監管政策的指引下,一些信托機構已經在支持國家技術創新方面取得了突破。

以北京信托為例。2009-2010年,北京信托分別與華夏銀行、工商銀行合作設立了“北京8代線液晶顯示項目單一資金信托”和“北京8代線液晶顯示項目股權投資單一資金信托”,共募集資金85億元,用于我國第一條高世代液晶生產線京東方8.5代線的建設。該項目已于20116月建成投產,在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的同時有力地推動了我國液晶產業的高速發展并振興了民族工業。另外,北京信托還在開發運作“新能源投資基金信托”,該基金將緊緊圍繞節能減排和低碳經濟,以技術成熟、市場前景良好、增值潛力大的新能源高科技企業為投資目標,重點關注包括新能源電動汽車、太陽能/風能發電等新能源領域的高科技企業和項目,力爭為國家的產業結構升級貢獻力量。

(四)利用社會公益福利服務功能,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

信托的社會公益福利服務功能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通過公益信托的運作,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二是通過年金信托、保險資金的運作,配合國家社會保障措施及制度,發揮社會安全與穩定功能。

資料顯示,國內第一只公益型集合資金信托產品是云南信托聯合云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于20044月設立的“愛心成就未來-穩健收益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此后,全國共有包括云南信托、平安信托、安信信托、百瑞信托、北京信托、重慶信托、西安信托、中信信托、紫金信托等在內的多家信托公司發起設立了十余只公益信托產品,所募集資金用于汶川地震災后重建、希望小學建設、農民工子女就學援助、珍貴歷史文化遺跡保護、白內障患者復明、先天智障兒童的支持和幫助等公益項目。信托制度在救濟貧困、救助災民、扶助殘疾人、發展教育、文化、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在企業年金業務方面,已有華寶信托、中信信托、中誠信托、上海信托等4家公司獲得企業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機構資格,華寶信托和中信信托還獲得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人資格,已開發出單一或集合企業年金信托、單一或集合員工福利信托、員工持股及長期股權激勵計劃信托等多款產品,有力地支持了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

綜上所述,憑借獨特的制度優勢,信托業在引導社會閑散資本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科學發展方面成績斐然。2012年,在復雜的國際、國內形勢下,信托業將繼續在理財與金融之間發揮積極的橋梁作用,合理歸集社會資金并投資于國家建設亟需的領域,為實現“十二五”規劃宏偉藍圖做出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