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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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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6月17日,由上海證券報主辦的“第五屆誠信托”獎頒獎暨“2011中國信托業峰會”在上海成功舉行。中國銀監會非銀部副主任閔路浩在出席此次峰會時表示,《信托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已在銀監會主席辦公會上獲得通過,將于近期正式公布。此外,銀監會目前正在推進信托公司從事多項創新業務,包括允許資質較好的信托公司開展QDII集合信托業務、推進信托公司設立PE子公司等多項業務。
閔路浩透露,“新兩規”實施以來,信托公司步入了良性穩步發展的軌道,固定資產穩步增長,至2011年5月底,63家信托公司固定資產總額1528.50億元,負債總額124.92億元;信托公司信托業務規模穩步增長,至2011年5月底,63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資產總額達36109億元。
2010年房地產信托業務規??焖僭黾印cy監會的統計數據顯示:當年一季度末房地產信托業務余額為2351億元,二季度末為3154億元,三季度末為3778.20億元,四季度末為4323億元。截至2011年5月末,全國正常經營的63家信托公司中,有56家公司開展了房地產信托業務,規模共計5587.66億元。
推進多項業務創新
閔路浩透露,目前銀監會已擬定《信托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并將于近期公布。他表示,個別公司已經在人才儲備、制度建設及IT系統等方面做好了開展股指期貨業務的相關準備工作。
據了解,信托公司參與股指期貨有著嚴格的業務準入標準:具備3C級(含)以上的監管評級,完善的股指期貨交易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與業務開展相匹配的專業團隊,完善的IT系統建設。該指引對托管銀行、期貨公司和第三方顧問等交易對手資質也做了明確規定。
該指引在業務操作上也有著詳細的規定:必須提前制定詳細的套保、套利方案,并由風險管理部門對其可行性、有效性進行研究;必須開展客戶適應性調查,做好風險揭示;必須在合同文本和資產管理報告中充分做好信息披露;必須在事前、事后向監管部門報告。
在風險控制指標及措施方面:集合信托計劃參與套期保值交易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不得超過集合信托計劃持有的權益類證券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不得超過信托資產凈值的10%;銀信理財業務均視為集合信托計劃來管理;結構化集合信托計劃不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單一信托計劃的風險敞口不得超過信托資產凈值的80%。
閔路浩還透露,下一步銀監會擬對業務開展情況良好、風控體系健全的公司允許其開展QDII集合信托業務。而鑒于多家公司申請設立PE投資專業管理公司,銀監會非銀部正在擬定《信托公司設立PE子公司設立操作指引》。監管把握的原則是:成立PE子公司必須是經營狀況良好的公司,監管評價3C以上;信托公司必須對PE子公司擁有控制權,PE子公司必須是有限責任制或股份有限公司制;PE子公司只限于從事PE投資相關業務,不得開展與PE及其配套服務無關的業務;信托公司與PE子公司之間必須建立有效的防火墻,避免單體機構風險互相傳遞;信托公司必須對PE子公司實施有效管理。
規范銀信合作
由于銀信合作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不規范行為,銀監會在2010年8月出臺了“72號文”。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銀信合作業務監管取得明顯成效。隨著一系列監管政策的實施,銀信合作業務規模從2010年7月峰值的2.08萬億開始回落,2010年末降至1.66萬億,2011年5月底降至1.56萬億元。與此同時,63家信托公司集合信托業務規模由3949.31億元上升到9128.37億元。
閔路浩指出,銀行和信托公司均應認真思考、切實轉變銀信合作方式。商業銀行可借助信托公司全功能、全領域的優勢,滿足理財資金多元化投資運作的需要,并通過持續推出穩定收益理財產品,滿足銀行維持自身客戶群的需要。
對信托公司而言,在“十二五”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大背景下,向自主設計、自主管理方向轉型勢在必行。信托公司應著眼行業長遠發展,在國家戰略新興產業、民生和醫療、傳統文化等領域大力開拓自主管理類業務,提供差異化、特色化服務,探索和完善信托公司可持續發展的新模式,努力實現內涵式增長。在競爭日趨激烈的資產管理市場中,面對各類競爭對手,提高自主管理能力是信托公司的唯一生存之道。
閔路浩表示,下一步,銀監會首先將繼續本著審慎監管的原則,密切關注銀信合作業務發展動態,及時進行規范和指導。首先,繼續引導信托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為本發展自主管理類信托業務,實現內涵式增長。繼續強調信托公司在開展業務中應堅持自主管理原則,嚴格履行盡職調查和資產管理職能,使用監管評級和凈資本管理辦法引導信托公司提高核心競爭力。
第二,嚴格禁止新增通道式融資類銀信合作業務。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應嚴格按照銀監會有關文件要求開展銀信合作業務,禁止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開展通道式銀信合作業務,禁止商業銀行通過銀信合作規避貸款規模隱藏風險的行為。對存續的銀信合作業務進行風險認定,厘清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責任。
第三,督促各商業銀行按照已有的監管要求報送表外資產轉入表內的進度計劃并嚴格執行。風險未能從商業銀行真實轉移的業務,商業銀行應轉回表內,比照固有業務辦理。對于未能轉入銀行表內部分的貸款類銀信合作資產,要求信托公司按照10.5%的比例計算風險資本。此外若信托公司信托賠償準備金低于銀信合作不良信托貸款余額的150%或者信托賠償準備金得低于銀信合作信托貸款余額2.5%的,信托公司當年不得分紅,直到上述指標達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