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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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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李飛,現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香港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
2011年是《信托法》頒布并實施十周年。《信托法》的頒布為信托行業的規范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同時也為整個社會對于信托制度的理解以及經濟活動中信托功能的更廣泛運用發揮了巨大作用。李飛曾經參與制定《信托法》,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他對信托行業和信托法律環境的認識,成為許多人關注的焦點,也正因如此,他成為了我們“《信托法》十年十人談”中的一個重量級人物。
記者:目前信托理念應該說已經被廣泛運用,但在實踐中,存在以委托關系代替信托關系的現象,比如銀行理財和基金的一對多服務。對于這種現象您怎么看?另外,《信托法》頒布實施本身也有“能夠保障社會保險資金、公益基金有效運用”的意圖,但現在社會保險資金和公益基金對于進入信托領域還有很多限制,您又如何看待這個問題?應怎么樣引導社會保險資金和公益基金等按照《信托法》的意圖,利用信托關系進行更有效的運作?
李飛:任何法律的頒布和實施都是有其具體的時代背景的,《信托法》的頒布也是如此。《信托法》從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就開始醞釀,2001年頒布和實施。當時的主要目的在于建立完善與市場經濟體系適應的法律制度。在《信托法》頒布之前,我國有代理、經紀、公司等類似的制度,但是信托與這些類似的制度存在重大差異,需要通過明確的立法進行區別。十年前,《信托法》的出臺,填補了我國法律制度的一項空白。在這十年里,《信托法》培育了一個市場,確立了一個金融支柱產業,塑造了信托文化。你所提到的目前許多機構經營中混淆信托關系與委托關系的現象的確存在,這種法律與實踐脫節的現象也是社會經濟發展中必然會出現的問題。所謂“世易時移,變法亦矣”就是這個道理。一部法律的出臺,不可能涵蓋未來多少年社會經濟發展中有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和現象,因此只能依靠不斷完善,使它更適應社會和經濟的發展。《信托法》也是如此。更何況,信托作為一個法律移植的結果,還需要一個與現行法律制度融合和適應本土的過程。
至于你提到的另一個問題,如何引導社會保險資金和公益基金等按照《信托法》的精神通過信托關系進行更有效的運作,我認為信托作為一種財產管理制度,能夠保障社會保險資金、公益基金及個人和企事業財產的有效運用。但另一方面我國缺乏信托的傳統文化和理念。十年前制定統一的《信托法》,一個目的也是在于方便人們理解和運用信托制度。十年后的今天,信托文化和理念的傳播以及在社會的普及已經與十年前不可同日而語,所以一方面應該進一步加強對信托文化和理念的傳播,讓社會更加了解信托;另一方面,也有必要在《信托法》配套的法律法規上進行引導,促進社會保險資金、公益基金有效運用。2004年5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聯合頒布了以信托制度為基礎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2006年3月,保監會頒布了《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也確立了以信托關系為基礎的保險資產管理制度。從這里可以看到,正是由于全社會更加了解了信托理念,目前這方面的工作已經在展開,只不過離達到許多人期望的狀態可能還需要一個時間過程。
記者:您曾經談到信托業有其特殊性,需要在法制建設方面給予更多的支持;有些問題需要通過完善法律、修改法規,或作出司法解釋予以解決。對于這些問題,您認為從立法層面應該怎么推進?是否有必要從人大的角度進行一次《信托法》執法檢查,通過調研發現問題,推進法律法規的完善?
李飛: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財富管理已經成為一個巨大的市場,這是一個必須面對的現實。而在財富管理市場中,信托的作用是必須重點關注的。我國制定《信托法》時主要考慮規范和發展營業信托的需要,但是目前在經濟發展的同時各種信托需求也大量出現。這個問題也是必須正視的。《信托法》實施十年來,在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信托法》還存在不夠完善的地方,信托配套制度尚不健全,《信托法》實施的實際效果還不盡如人意。信托制度在社會生活中應用的深度和廣度與現實需求還有很大差距,信托制度特有的功能和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因此,還需要繼續進行信托法制建設研究,就《信托法》的解釋和適用、信托配套制度建設、《信托法》實施的效果和評價、借鑒國外信托法制建設的經驗等等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推進信托法制建設。在工作思路和方法上,我認為應該注重實效,解決實際問題,成熟一條修改一條,成熟一條完善一條。
記者:結合目前您所了解的信托功能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應用,您認為信托還可以在哪些方面更加深入地挖掘其功能價值,發揮作用?
李飛:我國引入信托,在法律上的功能定位是作為一種財產管理制度,但信托制度首先是被作為金融市場的制度工具,發揮了它的投資和融資功能。信托業彌補了商業銀行功能的不足,有效整合了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實業領域的資源,為經濟發展注入了活力。
但是應該看到,在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資金需求與供給之間的矛盾、財富管理需求與管理手段不足的矛盾始終存在,甚至日益突出。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給和組織形式,在經濟發達地區,出現了各種非法集資、地下基金現象,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不利于我國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實施和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對于各種資產管理需求,信托制度能夠有效規范和引導直接融資與資產管理市場的發展。信托財產獨立性制度,可以保護理財資產的安全性,保護投資人利益。通過受益人制度,財產所有人可以運用信托安排實現各種目的。在解決這些矛盾和問題中,信托可以發揮它的作用。
另外,在民事領域,運用信托制度管理財產、規劃生活,可以保障家族事業的長久存續,避免因分家析產而使產業敗落避免家族財產紛爭、揮霍浪費,使家族財富集中。在公益事業領域,信托參與公益慈善事業能夠減輕國家財政負擔,有效進行社會財富再次分配,促進社會公平,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但是信托公司在這些領域開展業務,需要相關配套法規的支持。
實際上,信托制度的優勢在于它的靈活性和它從制度安排上更有利于解決矛盾和問題。中國信托行業三十多年的發展歷史上曾經帶來許多產品上的創新。目前中國經濟發展中也面臨著很多問題,未來信托行業在中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調整經濟結構、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等諸多重大問題上多多挖掘,相信不僅能夠有利于信托功能的發揮和信托行業的發展,更將提高信托對中國經濟發展中的貢獻度。當然,信托行業制度優勢的發揮,也有賴于相關配套法規的與時俱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