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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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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地方政府設立融資平臺公司須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
據新華社電中國政府網日前公布了《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要求,為有效防范財政金融風險,地方各級政府要對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進行一次全面清理規范,進一步加強對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通知指出,近年來,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通過舉債融資,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籌集資金,在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亟須高度關注的問題,主要是融資平臺公司舉債融資規模迅速膨脹,運作不夠規范;地方政府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償債風險日益加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意識薄弱,對融資平臺公司信貸管理缺失等。為此,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
通知要求,地方各級政府要抓緊清理核實并妥善處理融資平臺公司債務,要對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類管理、區別對待的原則,妥善處理債務償還和在建項目后續融資問題。納入此次清理范圍的債務,包括融資平臺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
通知提出了對融資平臺公司進行清理規范的具體原則,并明確今后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臺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臺公司。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強對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經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資平臺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范,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并符合有關貸款條件的規定。融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
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要落實借款人準入條件,按商業化原則履行審批程序,審慎評估借款人財務能力和還款來源。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
通知還提出,要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臺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此外,各地區、各部門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將地方政府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逐步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管理規范、運行高效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