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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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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2021年10月,部分信托公司近日收到銀保監會關于整頓信托公司異地部門的征求意見稿,按照征求意見稿要求,信托公司不得在注冊地以外設有異地管理總部或形成異地管理總部運營模式,信托公司應于本通知印發之日起1年內完成異地管理總部整改工作,其中中后臺部門應遷回注冊地或與注冊地部門合并。信托公司前臺部門(業務、營銷)可在異地設立,中后臺部門均應在注冊地設立。異地前臺部門不得有業務等審批權限。
目前該通知仍屬于在業內征求意見階段,且總體符合市場預期。此舉有利于進一步加強信托公司中后臺管理,以及對業務和人員的管理,規范信托公司的發展。
對于整頓信托公司異地部門的原因,征求意見稿也指出,近年來,信托公司為便于展業,普遍在注冊地以外設立業務、營銷等部門。因管理半徑拉長,多數信托公司對異地部門缺乏有效管控,積累風險隱患,影響監管政策傳導執行。部分信托公司異地部門業務同質化嚴重,加劇不必要的內部競爭,損害競爭秩序。更有部分信托公司形成異地管理總部運營模式,弱化虛化注冊地住所的職能作用。
業內人士認為,征求意見稿的內容將來一旦落地,將對部分信托公司的人事安排、部門設置帶來較大調整壓力。根據征求意見稿,信托公司應合理安排單個異地部門員工規模,所有異地部門的員工總數應占信托公司員工總數的35%以內。董事長(含副董事長)、經營管理層、監事長(監事會主席)應常駐注冊地辦公,不得在異地設有辦公場所。
征求意見稿也提出,信托公司可在北京、上海、江蘇、浙江、湖北、廣東、四川七個省級行政區設立異地部門,但每個省級行政區域內僅可選擇一地集中設立異地部門(同一地址),且應設有地區負責人。信托公司應按照既定方案有序開展后續工作,防范各類風險;應科學設定異地部門和員工的績效考評機制,不應將達到內部相應績效考評要求作為異地部門正式成立條件;應加強企業文化的向下傳導,增強異地員工忠誠度和歸屬感,防范道德風險、操作風險等。
(來源:證券時報)